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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勘测论文大全(地质勘察论文名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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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摆放锥筒、标志的数量和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摆放锥筒、标志的数量和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事故现场进行照明。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一侧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以及事故现场位于下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在距现场最近的路口提前实施车辆分流。
(四)在直线路段实施分流时,应当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组织分流,标志设置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五)在交叉路口实施分流时,应当根据路口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道路封闭、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绕行等标志,并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停放警车示警、摆放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六)需要实施借道通行、封闭道路交通管控措施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标志设置距离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第二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要封闭一条或者多条车道的,应当有一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安全警戒,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二)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左(右)道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城市快速路设置锥筒、标志的起始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三)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设置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
(四)事故现场在中间车道的,可以根据道路和流量情况封闭中间及左侧或者右侧两条车道,或者临时中断交通,不得采取只封闭中间车道的设置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五)实施交通分流管控措施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在距离分流匝道出口1000米外设置锥筒和限速、警告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进行巡逻警戒,停放示警车辆,开启警灯,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
(六)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处置需要较长时间,现场积压车辆较多,可以在及时采取远程交通诱导、前置管制分流措施的同时,临时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七)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一般不采取借道通行的管控措施;如确有必要借用对向车道的,应当在借道通行路段两端分别派人或者设置交通信号,指挥车辆交替通行;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以及借用车道后可能导致对向交通严重堵塞的,不得采取借道通行措施。
(八)采取借道通行管控措施时,应当双方向设置交通标志,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隔离带)开口处1000米外由远到近,由疏到密,分别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道路封闭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在事故现场所在车道设置改道等标志,在对向车道设置车道变少等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方向设置线性诱导标志或者可变箭头信号,诱导车流变换车道;改变交通流向的区域应当设置锥筒等渠化设施,分隔不同方向的交通流。
(九)发生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中断事故现场双向交通,快速清空现场滞留车辆、人员,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或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组织纪委、督察、事故处理等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查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对接报的交通警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当组织责任倒查,因下列原因导致交通警察伤亡的,或者迟报、、漏报交通警察伤亡事故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建议当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文章来源:《城市勘测》 网址: http://www.chengshikance.cn/zonghexinwen/2022/1212/442.html